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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1页(646字)

对单位或个人拍摄文物的管理。

1981年5月23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共5条。主要内容:(1)国内宣传、出版、研究或教学单位因工作需要,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应予协助,不收费。但从陈列室或库房提出文物拍摄,应从严掌握。

(2)公开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原则上允许国内外观众拍摄,不收费。但不准全面系统的拍摄,也不准将文物从陈列柜中提出拍摄。

(3)拍摄易损文物,一律禁止使用强光灯。随着拍摄文物古迹电影、电视剧的现象的日益增多,为了确保文物古迹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1985年4月19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共9条。主要内容:(1)对利用文物拍摄故事片(电视剧),拍摄纪录片(科教、风光片)的范围、实景和道具的使用以及审批权限作了规定。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参加的摄制组去非开放地区拍摄的,应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2)拍摄单位在开拍前,应与文物基层单位签订保护文物协议书,在拍摄过程中,保证消防安全,防止意外事故。

文物基层单位如发现拍摄单位有超出批准项目或不遵守协议书的行为,有权制止其继续拍摄。(3)拍摄单位应支付文物保养费、劳务费、补偿费等。(4)违反本规定进行拍摄者,文物基层单位可给予没收胶片、罚款等处分,对文物有损伤者,要追究摄制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文物工作者徇私造成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拍摄和对文物有损伤者,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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