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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3页(378字)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医药用品的行政管理事务的职能机构。

中央国务院设有卫生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其任务是:(1)制定医药卫生工作方针、政策;(2)依法颁布有关医药方面的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3)规划领导和组织医药卫生教育及宣传;(4)调拨医药卫生经费;(5)监督执行违反医药卫生法规的行政处罚;(6)组织执行检疫及抢救重大灾害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卫生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医药管理局。

县级人民政府设卫生局(科)计划生育委员会。

这些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和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管理本辖区的医药卫生行政事务;县级人民政府一般不设医药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一般由县级卫生局(科)和医药公司分别行使医药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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