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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2页(541字)

1985年4月17日发布。

主要内容:(1)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下列物品不属于淫秽物品,不在查禁之列: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以及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2)要求海关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查禁工作。

凡携带、邮寄或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由海关一律予以没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于查获的淫秽物品,除海关依法没收的由海关按规定销毁外,统交公安部门集中处理。

(3)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向不满18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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