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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8页(435字)

我国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人员。

我国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道、交通、厂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1)依据食品法规、标准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2)根据国家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授予的权限,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3)执行食品卫生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取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规定的监督任务时,应持用食品卫生监督证件,佩带食品卫生监督证章。

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员穿着统一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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