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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9页(363字)

1980年11月18日卫生部发布。

主要内容:(1)县以上的城市和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2)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3)工厂、仓库和农村村民、外侨等私人养犬的,必须接受对犬的免疫注射,领取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4)凡被犬咬致伤的,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

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犬如伤人,犬主应负责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5)违反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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