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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8页(472字)

1980年6月15日卫生部发布。

共7章28条。主要内容:(1)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是防治结合的卫生事业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2)其任务主要是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的劳动保护,做好托儿所的业务领导和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开展普及妇幼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妇幼卫生科学知识水平等。

(3)目前我国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有妇幼保健院或所、站。凡设置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除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女保健院、儿童保健院外,统称为妇幼保健院;凡不设立床位但开展门诊业务的,统称妇幼保健所;既不设置床位,又不开展门诊,而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的,统称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设置妇幼保健组(专人)。

(4)对成绩优异的妇幼保健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扬、奖励,凡经过考核基本符合晋升条件的,应按晋升条例规定办理晋升手续,并作为今后晋级的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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