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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锻炼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6页(532字)

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而确立的一项重要体育制度。

1954年国家体委公布试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暂行条例》(简称劳卫制),后经多次修改,1964年改名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1974年国家体委制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试行条例》,1975年国务院批准施行。1982年国家体委制定新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国务院7月12日批准,国家体委于8月27日发布施行,1975年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适应性,简便易行。

实施这项制度,对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都具有积极作用。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4个组,各组的锻炼项目和标准,均有不同规定。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在一年内完成测验,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5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2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优秀级标准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委或有关部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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