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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名称的商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8页(331字)

1987年2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主要内容为:(1)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2)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报纸、杂志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3)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

(4)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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