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报刊印刷管理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0页(508字)
对领有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的管理。
根据1988年11月5日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布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类印刷企业必须遵守:(1)承印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包括年历、年画、台历等,出版单位须出具正式发排单、付印单。(2)承印各报刊社、杂志社(编辑部)的报纸、期刊,委印单位应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
(3)承印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所在地市、县(含县)以上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4)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的印刷品,除委印单位出具第(1)、(2)、(3)项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5)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证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6)印刷企业对委印的出版物、内部资料和教材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更不得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办发行、自行销售。
(7)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版单位委印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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