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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1页(622字)

对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进行的管理。

根据1988年11月5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布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必须遵守:(1)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2)承印商标,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3)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承印画册、产品样本、说明书、挂历等印刷品,须经当地轻工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4)印刷各种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到指定的单位印刷。

(5)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无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信纸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任命状、袖章、胸章等专用印件,均须本单位出具委印证明。(6)凡承印名片,均须委印者出具证件。(7)宗教用品的印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指定印刷企业承印。(8)印刷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刻制印章业务。

(9)除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可以出售铅字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出售铅字业务,购买铅字的单位,须持写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及其用途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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