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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得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1页(1089字)

中国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非全民所有制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就其营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工商所得税原为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征于1950年。1958年税制改革时,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独立成为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课征,仍沿用原工商业税中有关所得税的规定。以全年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根据不同纳税人分别采用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

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从1963年4月起试行,对合作商业和个体经济的税负作了较大调整,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数目的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工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及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国营企业和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县以上供销社)以外的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征税依据为企业的全年所得额。1963年确定工商所得税税率分为4种: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62%;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60%;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55%。

对个体经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的和合作商店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实行加成征收。1966年10月4日,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从1980年10月起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个体经济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办法,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征收方法对企业单位采用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个体经济由各省、市、区自行规定。

工商所得税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帐目单据比较完整,能够核算成本、利润的集体企业,采用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

对无帐的个体户,一般乎用按季评定,分月征收,年终不汇算清交的办法。工商所得税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在积累建设资金、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调节收入,合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设置集体企业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采用新税法征收,不再征收工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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