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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统一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页(430字)

中国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业务收入所征收的税。

1 958年试行。根据当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工商统一税由过去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而成。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

在工业环节课征一道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

农产品只就列举的11种产品在采购环节课征一道税。进口外货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

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纳税环节,在经营者取得收入以后。工商统一税共有108个税目,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一个税目基本上是一个税率,个别税目包括的产品种类较多,积累水平高低悬殊时,则分订几个税率。工商统一税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税。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根据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对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仍实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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