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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页(836字)

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的所得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公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等六项。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分别计算征收,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超过800元的部分征收。

二种是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它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就超过部分征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不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后,个人所得税只对在华的外商及外籍人员征收。苏联对公民个人收入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规定,国营经济部门的工人和职员月收入70卢布以上者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70到90卢布的低薪职工仅缴纳象征性的所得税,月收入90到100卢布者缴纳工资收入的8.2%,其他的职工缴纳13%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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