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7页(256字)
中国为调节公民收入过份悬殊而对收入较高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7年1月1日开征,纳税义务人仅限于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纳税收入标准的中国公民,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证、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税率采用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