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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官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2页(468字)

中国太平天国时期所设县以下的地方官。

据《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太平天国仿照其军事编制建立地方行政组织,每5家为1伍,设伍长1人,每26家(一作25家)为1两,设两司1人;每105家(一作1 00家)为1卒,设卒长1人;每526家(一作500家)为1旅,设旅帅1人;每2621家(一作2500家)为1师,设师帅1人;每13156家(一作12500家)为1军,设军帅1人。从两司马至军帅,皆由人民公举、保举或委派当地人充任,故称乡土官,简称乡官。定都天京后,凡初占一地,安定秩序,即命各州县编造户册,在乡里举军帅及以下各乡官,并将所辖地方户籍赋税呈送国宗、检点,申报天京,所属各户一律改挂太平天国门牌。其军帅给以令旗,得有征调权。

自师帅至两司马都设公堂,建三角旗,以旗长短分别统属。凡清查户口,安辑难民、征收赋税、供应军需、办理诉讼和从事教育、保举、工程等民政均由各乡级官担任,而以军帅负专责;且得发民为兵,有时统之杀敌捕贼,以协助作战与维持治安,其职不如军中之尊,军中卒长得治乡官军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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