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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65页(516字)

指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营企业。

根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来看,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应按中国的有关税法缴纳各项税收。

在缴纳所得税方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即: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双方应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外合作企业的营业利润,属于中方取得的部分,如果是预算外企业,不向国家上缴利润,应按照内地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外方的营业利润,应由外方向中外合作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纳税申报,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但是,中外合作企业订有企业章程,成立董事会,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作期内,终止合同时,出现亏损,以双方分红的比例分担亏损。对基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在其注册资本于合同期满前不抽回的前提下,可以准其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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