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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产品征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66页(350字)

在一个独立核算的工厂中,上一工序或上一车间生产的用于下一工序或车间的材料和配件而不对外销售的半成品,在税收上称为中间产品。

1958年税制改革前,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对应税的中间产品,在移送下一道生产工序时按规定的计税价格征税。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后,只对酒、棉纱、皮革三项中间产品继续征税。

1973年试行工商税时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继续征税的规定。

从1983年1月20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关于棉纱减税和改进纺织品征税办法的通知》,对纺织企业恢复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对企业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纱、布,应在移送织布车间或印染车间时按照实际移送的数量与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征收工商税。

1984年10月1日以后,中间产品按产品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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