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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5页(531字)

简称“方田”。

中国古代北宋时清丈已垦种的土地。将土地分成若干等级,并分等规定每亩的税额,均平人民负担,增加国家收入的措施。“方田均税法”是宋朝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宋初,各地田赋负担轻重不一,苦乐不均,豪强地主各自隐瞒所占土地,以逃避税收,税赋负担大都转压在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再加上繁重的徭役,迫使农民破产,或伪售上地当假佃户,或出家当和尚。景祐至嘉祐年间(1034-1063)试行方田(丈量土地)均税,但三试三罢。神宗熙宁二年(1069)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后,开始推行方田均税法。其办法是:每年9月县官派人分地进行丈量(叫“方田”)。经过丈量后,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若干,然后依照土地的高下、肥瘠分为5等。

按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后,分别规定每亩的税额,并制定田契和各种簿册单据。到神宗元丰八年(1 085),已经丈量过并规定了税额的土地为2484349顷,约为当时纳税土地的一半。因新法施行,受到地方豪强地主和守旧派的反对,“方田均税法”仅在数路(路,相当于后来的省)实行,元丰八年停止。徽宗时,又继续施行,也因遭到地主反对而时行时停。

到徽宗宣和二年(1120),方田均税就完全废止了,已丈量的也照旧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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