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92页(250字)
常设机构所在国对跨国营业所得征税范围所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以外,对于并不通过常设机构,但是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所获取的所得,也要列入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范围。关于引力原理,曾经得到《联合范本》的考虑,但并未被经合范本》所采纳。《经合范本》反对采取引力原则的理由是,认为这一原则不适当地扩大了地域管辖权行使范围,也不利于跨国公司精简机构,以合理利用世界各地老的独立代理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