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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00页(409字)

中国明代中叶在江南最初实行的调整赋税负担的办法。

明苏、松等府田赋奇重,负担极不平均。田亩科则差距极大,每亩从升、合起到7斗不等,最重的在1石以上;按科则派粮又轻重不同,每石米从折价2.5钱起到7钱、8钱不等。宣德八年(1433)江南巡抚周忱乃创立平米法,对科则重的田土派以轻粮,使其缴纳折色、轻赍,如科则为7斗的,以每石2.5钱派银,每亩只征银1.75钱,负担可较减轻。科则轻的派以重粮,使其缴纳本色,负担予以增重。

又将官民田地所纳耗米划一征收。所有应纳税粮田地均须纳耗。科则轻重还用纳耗多少加以调剂。所收溢额耗米存仓,以便来年减征。天顺初,浙江、杭、嘉、湖等处也仿照上法规定官民田平米则例。以后成化、弘治、正德各朝,江南赋税均照周忱平米法原则进行征收。

在实施办法上则加以修改。嘉靖十六年(1537)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又根据周忱原意进一步均平田粮措施,行征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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