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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06页(1139字)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赋税。

春秋初期,赋与税是两回事,“赋”是军役和军用品的征发,《春秋》记载:鲁哀公十二年(前483)“用田赋”,即以田为单位征收军赋,并非后世的田赋,“税”类似后来的田赋。战国时代,铁器的出现和耕的大量使用,使奴隶社会的井田制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

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诸候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按亩征税的办法,即“初税亩”,是中国按田亩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属于后世田赋的范畴。秦孝公三年(前359),秦用商鞅变法;孝公十二年(前350)明确规定“开阡陌,民得自由买卖。”废除井田制,准许土地自由买卖,承认土地私有,进一步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田亩征收土地税(田赋)的赋税制度,从此基本确立了。中国历史上对田地征收的赋税,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的开始。元末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都叫田赋,田赋成了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明万历时行一条鞭法,一切差徭,折银征收,由官府募役充当,并将所有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和存留供应等费,以及土贡方物等项,并为一条,摊派于土地,按亩收银。

清代继续这种改革。到雍正时又将丁银并入地粮,称为“摊丁入地”。以后,地粮和丁银就合称“地丁”。

此外,又有漕粮,征收于江、浙、赣、皖、鄂、湘、豫、鲁等省,约400万石。到清末,已有3/4折银征收。清代赋额虽然固定,不得增加,但地方却可以用消耗名义随意加派;征收银两加火耗;征收粮食加耗米。辛亥革命后,田赋有所变化:1.因改用阳历,1917年取消遇闰加征;2.规定地丁漕粮等项,一律折收银元。

3.赋额上畸轻畸重现象稍有改进。4.田赋为地方割据军阀垄断。

1927年国民党政府将它列为地方税的首项。民国成立后,将清代各种随征项目以及各项不同名目分别归并,并将税额固定,统一征收。

但是北洋政府和各省割据势力又在上述赋额外增添种种附加税和征收费,名目繁多,数额往往超过正额一倍到二三倍。有的省份地方军阀除收附加税外,还横征暴敛,任意预征,多的地方竟有将赋额征到数10年以后的。

田赋成为一种综合型的苛捐杂税,并成为苛捐杂税的主体。中国古代对田赋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其中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民国时期田赋赋目为:地丁、漕粮、屯饷、租课、附加税五种,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政府经济发展的需要,简化了税制和征收手续。见“初税亩”、“一条鞭法”、“两税法”、“摊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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