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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15页(794字)

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收对象的税。

最初的印花税纳税方法是由纳税人将应税凭证送到“政府签验局”去加盖刻有标记的印章。即用刻花滚筒推印出标记。“印花”一词即由此而来。

而后改在凭证上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记。故称印花税。1624年创行于荷兰,西班牙于1636年,法国于1660年,德国于1681年,奥地利于1 686年,英国于1690年,俄国于1699年相继开征。

以后,普遍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目前世界上已有92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

中国清末1896年、1907年也曾两次研究开征此税,但未实行。191 2年,北洋军阀政府参议院议决开征印花税,公布了《印花税法》十三条,于1913年起在全国各省先后开征。

当时中国处于军阀割据四分五裂的局面,印花税法的执行很不规范。发行制度混乱,征收方法不一。

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重新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九条,并将印花税列为中央税。自此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逐渐规范化。

1934年又将《印花税暂行条例》修改为《印花税法》二十九条,正式发布。至1949年前,印花税一直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重要税种。

新中国建立以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次年1月,财政部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应税凭证的范围,仅以商事凭证和产权凭证为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为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

税率按照凭证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9月恢复开征印花税。印花税课征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类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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