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54页(387字)
税收用语。
又称“代扣义务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扣缴纳税人税款义务的单位。实行源泉课税法的税收,税法除规定纳税义务人外,还规定有扣缴义务人。例如,中国税法规定,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企业批购商品应缴纳的营业税,以批发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存款利息所得税,以支付存款利息的银行为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烟、酒、糖、鞭炮等产品的产品税,以承受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等。扣缴义务人直接负有税款的扣缴义务,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按期缴纳所扣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违反税法规定或匿报收入、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处理。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按扣缴税款付给一定比例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