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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7页(546字)

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收益税性质。

农业税是国家参与国民经济中农业部门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中国因习惯上以征收粮食为主,故习称公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

1 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全国农业税收法律制度。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农村村民,集体办的种植业企业,各类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等,个体农业劳动者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征税对象为粮食作物、经济生物、园艺作物等生产收入。

农业税的征收原则是:兼顾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鼓励增产的原则。1958年规定农业税的全国平均税率为15.5%,后经几次调低,目前税率为8.9%,各地区的平均税率按不同经济情况的负税能力分别确定,并规定了一些减免税办法。

1985年5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决定从1985年起,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变实物税为货币税。中国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对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征收牧业税。农业税和牧业税合称农牧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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