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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劳务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6页(953字)

指从事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的业务活动。

中国涉外税收中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有如下规定:1.境外设计不征税。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

2.境内设计征税。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设计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盈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3.境内境外设计划分不清,合并征税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4.按实征收与核定征收。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照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其依照税法规定提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征收。但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利润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便于执行,可暂按其设计业务收入额的1 5%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5.技术转让中包含的设计费,合并征税。对属于外商转让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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