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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征实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8页(388字)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长时期内,中国对农业税主要采取征收实物的一种制度。

办法是,粮食部门代财政部门接收纳税人义务缴纳的粮食,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则由商业部门代财政部门接收,作价结算后,通过银行把财政粮价款或其他农产品的价款缴入国库。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地区采用了“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办法,就是按照当地中等主粮牌价,把纳税人的税额,事先折算为货币,纳税人缴纳粮食或其他农产品时,依质论价,所缴实物的价款折足应缴农业税的金额,即是完成了缴税任务,这个办法比把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粮食或农产品统一折合主粮的结算办法简便得多,可以鼓励农民缴纳好粮。从1985年起,农业税征实的办法,一般已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折征代金,只是对经过批准的少数地区仍继续征收粮食等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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