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平均税率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9页(333字)
中国农业税法中规定的税率。
指一定地区范围内全部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总和与全部课税收入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说的,就叫县的平均税率。
全国的平均税率是中央政府确定的,并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里面,《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1961年调低为11%,1980年以后执行的是8.9%,地方的平均税率是由各级政府逐级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该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