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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1页(402字)

中国唐朝建中年间施行的赋税制度,由杨炎创议,后构成唐朝后期到明朝中叶分夏秋两次征税的田赋制度的基础。

唐朝中叶以后,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已不适用。天宝十四载(755)安史乱起,民户流亡,田地荒废,记录簿册散失不全,赋税收入口益减少,不足维持军费,于是按户征收的户税钱和按田征收的地税、青苗钱等日益加重,官吏又乘机勒索,非法摊派,人民困苦不堪。唐德宗即位后,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令:1.各地州县官按旧征户税数,照丁、产定户等,分夏、秋两季征税:2.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以上两税征收;3.地税和青苗钱等仍照大历十四年(779)“见佃青苗地额”(耕地)重新摊征,夏税在6月,秋税在11月完纳。这种税制直至明朝行一条鞭法后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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