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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关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5页(508字)

西方国家的一种差别关税。

对给本国出口货物以歧视待遇的国家的进口货物,为了予以报复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实施报复关税的范围常与对方实行的范围相当。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采用报复关税:1.认为他国对本国货物或由本国船只运输的货物所征关税不恰当时;2.他国对另一些国家给予较本国为优惠的待遇时;3.贸易条约或协定期届满,他国对续约或订新约提出不正当的要求时。一旦对方取消歧视待遇或撤回不正当要求时,此种关税往往亦随之取消。

报复关税实际上是西方国家相互争夺市场的一个重要武器,而且往往形成一个关税战,相互进行报复。如1962年“西欧共同市场”与美国之间展开的“冻关税战”,开始美国提高地毯和玻璃板的进口税,共同市场就提高美国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等商品的进口税予以报复。

接着共同市场对美国冻鸡征收差价税,从每磅征税4美分提高到13美分。美国要求降低税率,否则将予以报复,“共同市场”不予理睬,反而增加对非成员国家禽的进口税5%。1 963年美国又予以还击,对主要来自共同市场的卡车、白兰地酒、铃薯等,提高了进口税,共同市场于1 964年又先后提高钢铁进门税和冻鸡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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