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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1页(411字)

按征税对象划分,以纳税人所有的或属其支配的动产或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财产税的特点是课税额只同财产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在限制财产占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财产税按其课税对象分为 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前者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课征的,如遗产税等;后者又称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财产课征的,如土地税、房屋税等等。财产税按其课征标准分为:按财产的全部价值课征的和按财产的增值部分课征的两类。

前者如遗产税,后者如土地增值税等。在美国,这项税收的使用仅限于州及地方政府。而对地力政府来说,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西方国家中,财产税曾受到批评,因为象住宅和空地皮等财产是不提供任何收入的,很难用以衡量纳税的能力。

西方国家有的经济学家相信,在财产主要为富人所有的不发达国家中,财产税可能是进步的。

财产税的使用,可能导致非生产性财产转成生产性财产,因而也可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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