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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7页(411字)

对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1959年曾实行过的一个税种。1950年12月公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是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以利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5%比例税率。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交义务人为支付和经付利息者。扣交义务人于每次清付利息时,依规定税率代扣应纳税款。每5日解缴金库一次。

利息所得税自1959年起停征。2.香港地区向获得利息收入者征收的利息所得税,基本上是一种预扣税。

作为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利息,除了在香港发生的公司债、抵押证券、售货合同、存款、放款和预付款及其他债务的利息(无论有无证明文件)之外,还包括在香港支付的养老金中相等于利息的部分。

利息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16.5%,由利息支付者在支付时进行源泉扣交,并于30日以内向政府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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