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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第一步改革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7页(513字)

1979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自治区的456户国营工交企业中进行了利改税试点。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把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这个方向,应该肯定下来。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根据这一精神,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经过调查测算,提出了利改税的试行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和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将实行利改税分两步走的规划具体化了。

第一步实行以税代利,税利并存。

即: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55%的所得税,对这类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以及定额包干上交等4种形式。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完全的利改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要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第一步利改税除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等企业暂不实行外,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国营企业中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

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毕竟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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