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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77页(980字)

国际间人和物的载运和输送。

1974年6月21日,中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1.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应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项附加费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

这两种税实行合并征收,税率定为3%。其中工商统一税税率为2.5%,工商所得税税率为0.5%。

另外,按照应纳税额,随征1%的地方附加税。2.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货物、旅客,以承运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应在轮船离开起运港口以后,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纳税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轮船离港后30天。3.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海运协定》或其它协定中,有相互减税、免税条款的国家的轮船,其运输收入,按协定中的条文规定,减征或免征有关的税款。4.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拖欠税款1‰的滞纳金,对偷税漏税的,除补纳偷漏的税款外,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违章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公布施行后,原有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作相应改变,为了便于执行,198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征税问题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1.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改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并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其在中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根据计算,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每次运载客货运输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负担率按客、货收入额计算,所得税为1%,地方所得税为0.5%,再加上工商统一税2.5%和工商统一税的地方附加0.025%,综合负担率为4.025%。

为简化征纳手续,即按该综合负担率计算征收上述税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籍轮船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3.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的纳税申报、减免税以及违章的处理等,仍按照财政部1974年6月21日《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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