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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小型企业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7页(396字)

指中国1983年国家公布的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所说的国营小型企业。

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粮办工业、饲料工业、储运工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其他地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国营小型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京、津、沪三市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0人;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和重庆市,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0人;其他城镇,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物资部门所属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门市部、煤建公司、废金属回收公司和县物资企业以及县工业供销企业、文教商业企业(不包括出版系统企业),比照其他城镇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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