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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额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8页(495字)

“国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

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的余额。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国营企业成本条例》和财政部颁布的成本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制定或批准的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为:联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之前先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股息;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企业留用的单项留利,包括: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建、扩建、改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其它单项留用利润;经财政部批准,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技措性项目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经财政部批准,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经批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和国家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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