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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调节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9页(329字)

中国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实行利改税后设置的一个新税种。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调节企业的留利水平。

调节税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55%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税率计征。

为了激发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利润的积极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规定,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的部分,除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外,均减征70%调节税,并采取定比办法计算,一定七年不变。1985年、1986年,国家又普遍减免了大中型国营企业的调节税,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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