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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征收方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03页(356字)

中国50年代施行的对货物税征收管理办法。

其主要方法为:1.驻厂征收:凡大规模生产的厂、场,由税务机关派驻征收人员驻厂、场征收,其生产规模较小者,按地区派驻征收人员或设组征收。2.查定征收:凡不便派驻征收人员驻厂、场征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据实际生产与市场销售情况,按月查定产量,分期征收;实际产量超过查定额时,应由纳税义务人报请补征;实际产量不及查定额时,则报请重新查定。

凡是查定征收的货物,都不得采用包税办法。3.起运征收:凡农村产制的零散应税货物(如竹、木、茶叶),不便按驻厂征收和查定征收的,应由纳税义务人于货物起运或运往第一道税务机关时,报请查验征收。各省大宗土产须就集中市场征收的,由省税务局指定所属局、所征收。见“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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