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借款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21页(666字)
帝国主义凭借《辛丑条约》勒索的中国“庚子赔款”所转化的外债。
条约规定中国必须给俄、英、德、法、美、日、意、奥等帝国主义国家45000万海关两(即关平银)赔款。清政府无力立即付清这笔赔款,于是变成39年摊还的长期外债,年息4厘,本息总数共达98000余万海关两。由清政府发出五种债券,按照分摊数额交给各国收执,并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等为担保。此外《辛丑和约》对赔款有一项规定,赔款数目虽按银两计算,因帝国主义国家的货币用金,还须按照海关两市价折合为金币数额。当时世界市场金价日涨,银价日跌,中国的银两兑付外国的金币亏损很大。这种亏损称为“镑亏”(以英国货币金镑为代表)。
因此,赔款本息之外,又增加这笔额外负担,清政府为筹付这笔额外支出,1905年4月26日又向汇丰银行订借英金1 00万镑,作为弥补前五年的镑亏用款,故名“镑亏借款”,亦称“赔款补充借款”或“汇丰新借款”。借款年息5厘,期限20年,以崇文门常关税及山西厘金为担保;债券由汇丰、德华两银行承购,按97%价格在伦敦发行;每年还本5万镑,到1915年还清。
清政府筹措每年应推还的2200万两赔款,来源有二:一由关税摊还,一向各省摊派。由关税摊还的,分关余、增税、拨部改作赔款及火耗4种。
由各省摊还的数额,1902-191 0年间每年约21 00余万两,其中以江苏、江西、广东、四川等省较多。地方当局只有加强搜括,各省的田赋、地丁、粮捐、契税、当税、厘金、统税、盐斤加价以及各项苛捐杂税等因而迅速增加,人民负担极其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