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务辞典

房产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31页(678字)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些城市为了适应当时的财政需要,把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所征收的房捐、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捐税加以改革后沿用,各地征收的税名、税率及办法都不一致。为了统一税政,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为房产税和地产税。1 951年8月,政务院正式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

但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仍然征收房地产税。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确定恢复征收此税。同时考虑到房地产税的税名已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确定于1986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征。

房产税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农村房屋暂不征收。该税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即以房产余值为依据;从租计征以房屋租金收入为依据。税率:从价计征者为1.2%;从租计征者为12%。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于房产税属地方性税种,开征以后,为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级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另外,纳税人缴纳了房产税后,也可从市政建设方面受益。

上一篇:房屋 下一篇:房产余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