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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34页(520字)

中国对自筹资金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对象课征的一种税。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 0月1日开始征收,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建筑税。建筑税的征税范围是: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部队、机关团体、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属于建筑税的征税范围。建筑税税率为10%、20%、30%三档差别比例税率。使用上述投资搞建设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建筑税。

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免征建筑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外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也免征建筑税。开征建筑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对基本建设规模进行宏观控制和调节,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这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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