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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35页(629字)

国际税收上指在行使居住管辖权的国家中,根据税法规定,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这主要是指与一个国家发生人身连结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至于纳税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无关。世界各国判断居民的标准不尽相同,对自然人居民标准可归纳为三点:1.住所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住管理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那么这个人就是该国的居民。

如联邦德国等。2.时间标准。如果一个人在行使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那么这个人就可称为该国居民。如英国、印度等国。

3.意向标准。如果一个人有在一个行使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的主观意图,那么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对法人居民标准可归纳为5点:1.登记注册标准。凡是按照一个行使居住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注册设立的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

如瑞士等国。2.总机构标准。

在一个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如日本等国。3.管理中心标准。在一个国家内没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如1988年以前的英国。4.控制选举权标准。

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该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5.主要经济活动标准。只要某公司的主要经济活动在一个国家境内则该公司即为其居民公司。中国对自然人居民的确定采用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不满一年的为非居民;对法人居民的确定采用总机构标准。

凡在中国境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即为中国的居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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