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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36页(789字)

国际税收用语。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从而使跨国自然人成为两个国家的居民个人或公民个人;或者跨国法人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居民企业或成为一国的居民企业和另一国的公民企业。由此有可能导致双重全面纳税义务人的发生。这主要是由于在处理税收法律关系过程中,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各有关国家采用的连接因素(居民)的确定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如确定自然人居民时,有的国家采取住所标准,有的可能采取时间标准,有的可能采取意向标准;在确定法人居民时,有的国家采取登记注册标准,有的采取总机构标准,有的则可采取管理中心标准等。

为了防止上述由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而导致的双重全面纳税义务,相应的国际约束性规范是:对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首先,应认定他属于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所所在国的居民个人。如果在两国都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所,应认定该自然人属于其中与本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个人。

如果对此无法判定,应认定该自然人属于其中有习惯性住所的所在国的居民个人。如果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住所,应认定该自然人属于其国籍国的居民个人。如果在两国都没有国籍,应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对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公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由于这个问题已超出了单纯的国际税收关系,而涉及到双重国籍的问题。因此,应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对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企业的跨国法人,应认定是它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企业。

对在一国为居民企业,在另一国为公民企业的跨国法人,由于涉及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户籍标准和法律标准两种不同标准的问题,因此,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中国在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于这类由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而导致双重全面纳税义务问题,都明确应该按照上述国际约束性规范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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