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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证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0页(438字)

又称“红契”、“印契”、“文书”等。

中国不动产所有人依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后,由政府颁发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凭证。契税上载有契别、产权人姓名、产权来源、中证人或监证机关,不动产的座落、四邻、面积、房屋结构,不动产的价额、税率、税额,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内容。契证的形式,在中国历代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完税后政府在契尾加盖政府印章,谓之“红契”,即政府或法律认可的产权凭证;一种是按契税要求的项目,由政府印制统一格式的契纸,产权承受人依法完税后,由政府根据其所立草契填写正契,加盖政府印章,发给产权所有人,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一般采取后一种形式。

在一些城市,契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为了简化手续,有的地方采取只发房屋所有证不另发契证,把契证上应登记的事项附载在房屋所有证上。这种房屋所有证和契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但这种作法也容易造成不要契税的错觉,因此,有的主张仍应分别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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