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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48页(1306字)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各国对该国经济特区在税收上采取的减免税优惠措施。

中国对经济特区开发制定的税收优惠规定。198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可以获得下列税收优惠:1.对外商在特区设立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从事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外商在特区设立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3.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免征所得税。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 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5.对外商在特区设立的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它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除了进口各种矿物、烟、酒,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外,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6.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7.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它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1 986年1 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举办的企业,如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可以进一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特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 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特区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985年9月24日,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个人在特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按1 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6年7月15日,税务总局发文明确:香港、澳门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取得的利息,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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