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务辞典

挥发油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63页(545字)

日本政府对挥发油所征的税收。

所称“挥发油”,是指温度15℃比重不超过0.8017的烃油而言。挥发油税的纳税人是挥发油制造业者,其对出厂的挥发油负有缴纳挥发油税的义务,对在由保税地区提取的挥发油,对提取挥发油的人员有缴纳挥发油税的义务。其征税对象是:挥发油的出厂数量或者在保税地区的提取数量,减去销售给消费者以前保管、运输耗损后的挥发油数量。挥发油税按从量定额征收。

挥发油制造厂将挥发油运到下列场所的免征挥发油税:由制造厂运至以挥发油作原料的挥发油制造厂的;输出业者输出的挥发油,由制造厂运至保管仓库的;用于政令规定目的的挥发油,由制造厂运至政令规定的场所,以及前三项以外的挥发油,由制造厂运至经税务机关承认的场所。在保税地区提取挥发油,将挥发油运至以挥发油作原料的挥发油制造厂和政令规定的场所,经保税地区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挥发油税。作灯油和飞机燃料用的挥发油,免征挥发油税。挥发油罚则规定,有了下列情况之一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以虚伪和其他不正当行为逃税或企图逃税者,骗回或企图骗回已征挥发油税者,构成前两项偷税行为,偷漏税额的3倍数字超过50万元的,根据情况可处以超过50万日元的罚款,但不能超过偷漏税额的3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