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务辞典

临时经营营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65页(549字)

中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一。

亦称“临时商业税”。“临时工商业税”是指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和赴外埠销售本业以外货物的固定工商业户,在销售所在地按经营收入(益)额征收的税,包括应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内,均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一次征收,但它不属于一个独立的税种。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它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但叫作临时商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51年9月1日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凡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的货品,均于销货所在地缴纳临时商业税。

1958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成为工商统一税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对从事贩卖活动的行商征收。起征点全国为5——1 0元,税率调高为10%,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加成、加倍征税办法。

1973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临时经营”税目。1984年1 0月的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在设置的营业税这个税种中,也列有“临时经营”税目。税率定为5-10%,高于一般商业零售3%的税率。

规定临时经营者均应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临时经营的营业税。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临时经营营业税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1986年9月1日起,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加成幅度调整为在3倍以内加成或加倍征收。

上一篇:临时税 下一篇:税务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