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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89页(618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

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与经济协定。1973年英国加入欧州经济共同体后,英联邦中的发展中国家要求与共同体建立关系。同时,共同体同一些非洲国家分别签订的“雅温得协定”和“阿鲁沙协定”行将期满,非洲国家要求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另订更广泛的协定。包括参加上述两个协定的非洲国家在内的46个非加太国家和共同体经过一年半的谈判,在1975年2月签订了协定。

协定于1 976年4月生效,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为:1.非加太地区签字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可免税不限量地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共同体成员国向46国出口时不要求互惠,只享受最惠国待遇。2.共同体建立稳定出口收入基金,在46国12种初级产品出口价格下跌而造成损失时进行补偿;3.共同体在5年内向46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46 亿美元;4.共同体鼓励成员国向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私人投资和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工业化。为执行协定,成立了双方对等的部长理事会、大使委员会和咨询议会。1 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 4月生效。在这个协定中优惠条件进一步放宽,如接受稳定出口收入基金补贴的初级产品增加到 44种,增加技术和财政援助。

到1983年参加协定的有共同体1 0国,发展中国家6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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