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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累进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3页(499字)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央苏区曾经开征过的一个税种。

这种税把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等,合并征收,采用累进税制。主要对剥削阶级征税,对被剥削阶级与贫苦阶层的群众,则予免税。1931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确定统一的累进税,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捐杂税等”。这个税则包括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等项内容,共分22条。

抗日战争时期,1941、1942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先后实行过统一累进税,先后颁布和实施了《统一累进税条例》。1 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实行过农业税统一累进税。

其所以叫“统一累进税”,是因为把农业税、工商业税、财产税和收入税等合并一起征税,并采用累进税制。按资产征税的有:适宜于耕种的土地,私营商业或公私合营商业的投资,存款、存货及金银珠宝。

按收入征税的有:土地、林木的收入,牲畜及畜力劳动的收入,其他家庭副业的收入,私营或公营合营事业的收入,临时经营事业的收入,房租及存款存粮出放利息的收入,未列举的资产和收入都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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