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21页(877字)
在指定对外通商地点,根据国家法令对于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并查辑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一般设在沿海一带,内陆国家则设在陆路边境线上。沿海国家也常在内地,特别是在首都和大城市设立海关。一国海关管辖的领域为海关区域,其界限叫”关境”或“关税国境”。通常关境和国境一致,但在设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关境小于国境。
当几个国家建立关税同盟时,关境就大于国境。早在奴隶制、封建制时期,有些国家就在国境和国内某些重要通道上设立“关卡”,对来往货物进行监督和征收关税。这是海关制度的萌芽。在封建制时期,地方割据,关卡林立,内地关税重重。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为适应商品在国内的流通,促进统一的民族市场的形成,废除了过去的内地关卡,取消了内地关税,制定了海关法令,建立了统一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执行具他任务的近代海关制度。中国早在隋唐时期已分别设有“四方馆”和“市舶使”,掌管对外贸易与征收关税事宜。在宋、元、明时期,为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设置了“市舶司”,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和征收关税工作,这些机构具有海关性质。康熙二十三年(1 684)开放海禁,设立粤、闽、江、浙四海关,代替市舶司,委派官员,管理税务。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关闭闽、江、浙三关,仅留粤海关一口。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设立新关。以后每开一商埠,即增设-海关。至清末,共设海关正关四十处,所属分关、分卡,尚未计算在内,已遍及沿海、沿江及陆路边境等地。海关由中国自主管理。鸦片战争后,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关税收支权,逐渐由外人直接掌握。
这种由外人直接管理的海关,称“新关”或“洋关”。原来的税关则称“旧关”或“钞关”。
1915年北洋政府改前者为“海关”,后者为“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取消了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中国人民才自己掌握了海关,并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车站和航空站,按实际情况分别设海关、分关或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