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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33页(406字)

中国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赋税的提前征收。

唐代宗大历元年(766),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到秋禾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宋、明两代都有预征的记载。如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即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绸绢之半。

理宗淳祐时(1241-1252)又预征5年,有的州县有借到7年的。

明宪宗成化(1465 -1487)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末至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预征次数更多,时间更长。

清光绪十三年(1887)曾预征当税20年。在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四川车阀在其驻军地区常预征1 0余年国赋。国民党统治时期,湖南郴县,在1924年预征到1930年,而四川梓桐县,在1 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

1935年有的军阀已征到80至90年后的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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